高等考試
105年
[財稅行政] 民法
第 12 題
租賃物為供居住之處所,如其有瑕疵,危及人之安全及健康時,法律效果如何?
- A 出租人得解除契約
- B 承租人得解除契約
- C 出租人得終止契約
- D 承租人得終止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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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你發現租到的房子結構受損、隨時可能倒塌,而你已經住了一個月且付了租金,從常理判斷:
- 是「付錢的人」還是「收錢的人」更有迫切需求去停止這段法律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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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專業肯定與觀念驗證
做得好!這顯示你對民法債編中租賃契約的特殊規定有精確的掌握。本題核心在於《民法》第 424 條:當租賃物(居住處所)有危及安全健康之瑕疵時,法律賦予承租人特殊的權利。之所以選擇終止契約而非「解除契約」,是因為租賃屬於繼續性契約,已發生的居住事實與租金給付難以回復原狀,故採「向後失效」的終止制度。
2. 難度點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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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契約是要恢復原狀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