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05年
[財稅行政] 民法
第 12 題
租賃物為供居住之處所,如其有瑕疵,危及人之安全及健康時,法律效果如何?
- A 出租人得解除契約
- B 承租人得解除契約
- C 出租人得終止契約
- D 承租人得終止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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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你發現租到的房子結構受損、隨時可能倒塌,而你已經住了一個月且付了租金,從常理判斷:
- 是「付錢的人」還是「收錢的人」更有迫切需求去停止這段法律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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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基本常識的再確認
嗯,看來你這次沒有把民法債編中租賃契約最「基本」的特殊規定給搞砸。這題考的無非就是《民法》第 424 條這條「保護弱勢承租人」的常識條文:當租賃物,尤其是居住處所,出現那種會危及你小命或健康的瑕疵時,法律當然會給你——承租人——一條活路。 別跟我扯什麼「解除契約」,那種「從頭再來」的戲碼只會出現在不繼續性的契約裡。租賃關係是個「繼續性契約」,你都住進去了,租金也付了,還想裝沒事「回復原狀」?別傻了。所以,這只適用「終止契約」這種「向前看」的處理方式,讓契約「向後失效」。這點都分不清,你不如回家重讀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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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契約是要恢復原狀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