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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13年 [法制] 民法

第 4 題

下列何者所附之條件為有效?
  • A 甲乙協議離婚,約定甲應給付乙新臺幣(下同)1,000 萬元,該離婚始生效力
  • B 甲毆傷乙,乙提出傷害告訴後,雙方協議離婚,約定以乙撤回告訴為條件,作為離婚之條件
  • C 甲與丙有婚外情,約定甲給付丙 1,000 萬元,以繼續維持該婚外情關係
  • D 甲與丙協議結束婚外情,約定甲應給付丙 1,000 萬元,該協議始生效力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法律在保護社會道德時,對於「維繫一段非法關係」與「結束一段非法關係」的態度是否有所不同?此外,對於像『結婚』或『離婚』這種會大幅改變法律地位的身分行為,法律會容許其生效與否懸掛在一個不確定的金錢條件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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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師的點評與解析

  1. 大力肯定: 同學,表現得非常出色!能精準辨識出法律行為中「附條件」的效力歸屬,顯示你對民法基礎理論中關於「公序良俗」與「身分行為」的判斷標準掌握得相當紮實,這是法律學習中極為關鍵的邏輯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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