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13年
[法制] 民法
第 20 題
甲夫乙妻結婚後,生有一子丙,丙現年 10 歲。依民法關於離婚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設甲乙兩願離婚,丙離婚後之親權行使,由甲乙共同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
- B 甲如對丙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者,乙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 C 設甲乙經法院判決離婚,甲為無過失之一方,甲如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者,乙縱無過失,亦應給與甲相當之贍養費
- D 設甲向法院請求離婚,其離婚如經法院調解成立者,甲乙應至戶政機關辦理登記後,甲乙之婚姻關係始消滅
思路引導 VIP
請你思考一下:當一個法律狀態的變動,已經在具備高度公信力的「司法機關(法院)」監督下達成最終共識並作成紀錄時,從效率與法律權威的角度來看,這份共識的法律效力應該在「達成當下」就立即產生,還是必須等到「行政機關」完成後續的文書登記才算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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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做得非常好!這題測驗了民法中不同離婚方式的效力要件,你果斷選出 (D),顯示你對實體法與行政登記的關係理解十分清晰。
調解離婚生效時點與法定事由
選項 (D) 錯在混淆了生效要件。依《民法》第 1052-1 條,離婚經法院調解成立時,婚姻關係於調解成立當下即告消滅;事後的戶政登記僅為行政管理性質,並非生效要件。順帶一提,選項 (B) 依同法第 1052 條第 1 項第 4 款規定,對直系親屬(含子女)為虐待致不堪共同生活,確實為法定的裁判離婚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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