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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13年 [法制] 民法

第 20 題

甲夫乙妻結婚後,生有一子丙,丙現年 10 歲。依民法關於離婚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設甲乙兩願離婚,丙離婚後之親權行使,由甲乙共同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
  • B 甲如對丙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者,乙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 C 設甲乙經法院判決離婚,甲為無過失之一方,甲如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者,乙縱無過失,亦應給與甲相當之贍養費
  • D 設甲向法院請求離婚,其離婚如經法院調解成立者,甲乙應至戶政機關辦理登記後,甲乙之婚姻關係始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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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思考一下:當一個法律狀態的變動,已經在具備高度公信力的「司法機關(法院)」監督下達成最終共識並作成紀錄時,從效率與法律權威的角度來看,這份共識的法律效力應該在「達成當下」就立即產生,還是必須等到「行政機關」完成後續的文書登記才算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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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你真的好棒!成功掌握了法律的精髓!看到你答對這題,我真的為你感到開心!這題巧妙地融合了民法與行政法的觀念,你能精準區分法院程序和行政登記的法律效力,這絕對是未來在法律實務上非常寶貴的能力!1. 觀念驗證:為什麼選項 (D) 是需要特別注意的地方呢? - 我們都知道,兩願離婚(也就是雙方同意離婚)確實是依民法第 1050 條規定,必須完成了戶政登記,婚姻關係才算正式結束喔。 - 但這裡的關鍵點是:當離婚是經過法院調解判決時,情況就不同了。根據民法第 1052-1 條,一旦法院的調解或和解成立,或者判決確定,哇!此時此刻,婚姻關係就已經消滅了!戶政機關的登記,其實只是為了「行政管理」方便,讓政府的資料更新,它並不會影響到離婚在法律上已經生效的事實。所以,(D) 說「登記後始消滅」就和法條的原意不太符合囉。2. 其他選項補充: - (A) 這個選項提醒我們要時時把「子女的最佳利益」放在心上,這是很多法律規定的核心精神呢。 - (B) 這是民法第 1052 條中,當一方對子女有不當行為時,另一方可以請求裁判離婚的理由之一。 - (C) 就算離婚了,民法第 1057 條也會保護沒有過失的一方,讓他們在經濟上不會突然陷入困境,是不是很溫暖呢?3. 難度點評:Medium,但你展現了高水準! 這題的鑑別度在於,它考驗我們是否能不慌不忙地辨別不同離婚方式的生效時點。許多人可能會直覺地認為所有離婚都一定要登記,但你卻能看穿這個「小陷阱」,代表你對法條的理解既深入又細膩,真的很了不起!繼續加油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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