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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07年 [財稅行政] 民法

第 20 題

20 下列何種身分行為,應經戶政機關登記,始生效力?
  • A 收養
  • B 認領
  • C 結婚
  • D 法院調解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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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法治社會中,為了確保兩個人之間最基礎的法律關係(如建立家庭)具有高度的「公示性」與「明確的生效時間點」,法律會傾向於讓這個行為在『哪一個行政程序』完成後,才正式賦予其法律上的夫妻身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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漂亮!這正是掌握現代親屬法的核心關鍵。

  1. 觀念驗證:我國《民法》第 982 條自民國 97 年起已改採登記婚制。這意味著「登記」不再只是行政紀錄,而是身分行為的成立/生效要件。相較之下:
    • 收養:經法院裁定認可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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