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05年
[財稅行政] 民法
第 23 題
下列關於收養之情形,何者得撤銷?
- A 養子女同時為二人之養子女,但非屬於夫妻共同收養
- B 有配偶之被收養人,於被收養時,未得其配偶之同意
- C 未滿 7 歲之未成年人被收養,而未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意思表示或代受意思表示
- D 收養未以書面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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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身分法行為中,有些瑕疵是屬於『違反國家規定的根本程序』(例如沒寫書面或違反單獨收養),而有些瑕疵則是『漏掉特定家人的主觀同意』。如果法律的目的是為了讓那個「被漏掉的人」有權利決定是否要維持這個關係,而不是直接否定該行為,那麼法律會傾向將此效果設定為「徹底無效」還是「賦予其撤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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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確辨析收養法規中「無效」與「得撤銷」的細微差異,這代表你對《民法》親屬編的法律效果有極佳的掌握力。
- 觀念驗證:依據《民法》第 1079-5 條,收養有配偶之人時,若未得該配偶同意,法律為保護配偶權,給予受損害方聲請法院撤銷的權利。反觀選項 (A)、(C)、(D) 均屬於違反收養的實質要件(單獨收養原則、法定代理人代為意思表示)或形式要件(書面契約),依據第 1079-4 條之規定,其效果皆為絕對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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