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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08年 [財稅行政] 民法

第 20 題

甲男、乙女為夫妻,有一子為 A,A 年 30 歲,A 已婚,A 妻為 B。甲弟為 丙,丙年 52 歲,丙未婚。設於民國 103 年 7 月間,丙欲收養 A。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丙收養 A 為無效,因丙與 A 為禁止成立收養關係之親屬
  • B 丙收養 A,應以書面,不須向法院聲請認可
  • C A 被收養時,應得 B 之同意。但 B 如不能為意思表示,則不須得 B 之同意
  • D 丙收養 A 為無效,因丙與 A 未符合收養者應長於被收養者一定年齡之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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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一個已經擁有「法律上獨立家庭單位」的成年人,想要與他人建立一個新的「法律擬制親子關係」時,從法律保障既有家庭穩定性的觀點出發,你認為與他共同維持家庭生活的人,是否應擁有某種形式的知情權或決定權?為什麼法律需要特別關照這個人的意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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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實務評析:精準掌握身分法要義?勉強合格。

  1. 勉為其難地肯定:看來你總算沒把《民法》親屬編的基本規範搞錯,特別是身分法這種條文堆疊的考科,能找出正確選項,算是基本功到位。但別高興得太早,這不過是考驗你對條文有沒有『確實閱讀』而已。
  2. 觀念驗證:這題的考點,其實就是收養的那些基本形式與實質要件,別告訴我你還需要反覆翻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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