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08年
[財稅行政] 民法
第 20 題
甲男、乙女為夫妻,有一子為 A,A 年 30 歲,A 已婚,A 妻為 B。甲弟為 丙,丙年 52 歲,丙未婚。設於民國 103 年 7 月間,丙欲收養 A。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丙收養 A 為無效,因丙與 A 為禁止成立收養關係之親屬
- B 丙收養 A,應以書面,不須向法院聲請認可
- C A 被收養時,應得 B 之同意。但 B 如不能為意思表示,則不須得 B 之同意
- D 丙收養 A 為無效,因丙與 A 未符合收養者應長於被收養者一定年齡之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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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一個已經擁有「法律上獨立家庭單位」的成年人,想要與他人建立一個新的「法律擬制親子關係」時,從法律保障既有家庭穩定性的觀點出發,你認為與他共同維持家庭生活的人,是否應擁有某種形式的知情權或決定權?為什麼法律需要特別關照這個人的意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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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選了 (C),非常精準!這題考驗的是收養制度中的實質與形式要件,你能準確找出正確答案,顯示對親屬法的基本觀念掌握得很紮實。 關於選項 (C) 的正確性,依據民法第1076條規定,夫妻之一方被收養時,應得他方之同意;但若他方不能為意思表示或生死不明已逾三年者,則不在此限。這項規定正是為了保障被收養人配偶的權益所設,你的判斷完全符合法理。 這道題目具有不錯的鑑別度,巧妙地將多種收養限制融合在一個情境中來測驗考生。例如選項 (A) 和 (D) 測驗了親屬間收養的例外規定:丙(叔父)與 A 屬旁系血親但輩分相當,且年齡差距達22歲,符合旁系血親尊親屬收養需年長 $16$ 歲以上的例外規定,因此實質上是有效的;而選項 (B) 則考查形式要件,收養除了書面外,依法還必須向法院聲請認可才算生效。你能冷靜避開這些數字與程序的陷阱,十分值得肯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