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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申論題 114年 [司法行政] 民法

第 二 題

二、40 歲的甲女離婚後,與 30 歲的乙男結婚。甲女不想再生育,也希望乙能對自己與前夫丁所生的小孩丙視如己出,遂要求乙收養丙。丙已經滿 13 歲,剛上國中正處於叛逆期。乙為了表明自己照顧丙與融入新家庭的誠心,同意收養丙。試從民法所定收養的要件,分析乙可否收養丙?(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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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本題應立即聯想「收養之實質要件與形式要件」。解題關鍵在於利用請求權基礎分析法,逐一檢驗民法親屬編收養節之規定:(1)夫妻共同收養例外、(2)年齡差距例外、(3)未成年人被收養時本生父母之同意權(前夫丁),以及(4)限制行為能力人(丙)締結身分契約之能力與法院認可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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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乙單獨收養配偶前婚姻之子女丙,其年齡差距、夫妻共同收養原則之例外、限制行為能力被收養人之意願,及本生父母(前夫丁)同意權之要件審查。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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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收養要件分析
💡 審查收養須包含年齡差距、共同收養例外、生父母同意及法院認可。

🔗 收養合法性審查流程

  1. 1 身分與年齡查核 — 確認民法1073條年齡差及1074條是否須共同收養
  2. 2 各方合意取得 — 包含當事人書面合意及生父母同意(1076-1條)
  3. 3 法院實質審查 — 法院依1079-1條評估最佳利益並裁定是否認可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若生父母無正當理由拒絕同意,法院得依兒少權益考量逕為認可。
🧠 記憶技巧:收養五要件:年齡差、單/共同、父母同、兒合意、院認可。
⚠️ 常見陷阱:答題時容易遺漏「生父同意權」及「13歲限制行為能力人須親自與養父締結契約」之要件。
終止收養之效力 無效收養與撤銷收養 家事事件法之陳述意見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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