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申論題
106年
[法院書記官] 民法
第 四 題
四、甲為鰥夫,有乙、丙、丁三子,該三人均未婚,丙收養一子戊。某日,乙脅迫甲書立繼承之遺囑,遺贈甲所有之 A 地予乙,嗣後甲在該遺囑上註明廢棄。丙為慶祝甲之生日,陪同甲到東南亞旅遊,甲和丙同時感染急性呼吸道症候群,返臺後二人病重,丙死亡二日後,甲亦死亡。丁於甲死亡之後,將甲之部分遺產予以隱匿。請問:乙、丁、戊對甲之遺產是否有繼承權?(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思路引導 VIP
本題測驗繼承編的三大核心爭點:繼承權喪失事由與宥恕(乙)、代位繼承要件(戊),以及隱匿遺產之法律效果(丁)。解題時應精確區分「喪失繼承權(民法第1145條)」與「喪失限定繼承利益(民法第1163條)」的不同,並熟記代位繼承之「繼承開始前死亡」要件。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爭點】脅迫立遺囑後遺囑被廢棄是否等同宥恕而回復繼承權?繼承人於繼承開始前死亡,其收養之子女能否代位繼承?隱匿遺產是否會導致繼承權喪失? 【解析】 壹、法規依據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