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申論題
109年
[公證人] 民法
第 四 題
四、甲生前指定乙、丙、丁三人為見證人,由甲口述遺囑意旨,使乙筆記遺囑內容,丙宣讀遺囑內容,丁講解遺囑內容,經甲認可後,記明日期與代筆人之姓名,由見證人全體及遺囑人同行簽名。甲死亡後,甲之繼承人就此份代筆遺囑是否違反法定方式,發生爭執。請附理由說明,此份代筆遺囑之效力為何?(25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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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代筆遺囑之法定要式,考生應敏銳察覺民法第1194條「使見證人中之『一人』」的文義。解題時須結合最高法院實務見解,指出「筆記、宣讀、講解」必須由同一見證人完成不可割裂,若違反此嚴格要式,則依民法第73條應屬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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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代筆遺囑之「筆記、宣讀、講解」是否須由同一見證人為之?若分別由不同見證人完成,是否因違反法定方式而無效?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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