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申論題
106年
[行政執行官] 民法
第 四 題
甲為鰥夫,有乙、丙、丁三子,該三人均未婚,丙收養一子戊。某日,乙脅迫甲書立繼承之遺囑,遺贈甲所有之 A 地予乙,嗣後甲在該遺囑上註明廢棄。丙為慶祝甲之生日,陪同甲到東南亞旅遊,甲和丙同時感染急性呼吸道症候群,返臺後二人病重,丙死亡二日後,甲亦死亡。丁於甲死亡之後,將甲之部分遺產予以隱匿。請問:乙、丁、戊對甲之遺產是否有繼承權?(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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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繼承權喪失事由的精確要件、隱匿遺產之失權效力及代位繼承之適用。解題時應逐一檢視各繼承人之行為與身分:乙「脅迫立遺囑」涉及民法第1145條喪失繼承權事由;丁「隱匿遺產」易與「隱匿遺囑」混淆,應辨明其僅生第1163條喪失限定繼承利益之效果;戊為先死繼承人之養子,應依第1077條及第1140條探討其代位繼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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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 本題核心爭點在於:脅迫被繼承人立遺囑是否導致喪失繼承權、隱匿「遺產」與隱匿「遺囑」之法律效果區別,以及養子女是否得於養父先於被繼承人死亡時主張代位繼承。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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