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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11年 [行政執行官] 民法

第 四 題

甲之配偶於民國(下同)103 年死亡,甲則於 105 年 8 月死亡,遺有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一筆。乙、丙係甲之婚生子女,而丙已於 104 年死亡,丙之婚生子女為丁。乙與丁繼承系爭不動產並於 105 年 10 月登記為系爭不動產之公同共有人。嗣後,戊另案訴請丙死後認領之判決於 107 年 1 月確定,確認戊為丙之非婚生子女,丙應認領戊。戊乃以繼承為原因,請求登記為該系爭不動產之公同共有人之一。試問:戊之主張是否有理?(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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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看到此題應首先辨別兩大核心制度:「死後認領之溯及效力」與「代位繼承」,並聯想民法第1069條但書「第三人已得之權利」之適用範圍。解題關鍵在於指出系爭不動產目前僅辦理「公同共有登記」尚未分割,故不生妨礙其他繼承人既得權之問題,戊自得依法主張代位繼承並請求登記為公同共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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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非婚生子女經死後認領判決確定後,其效力溯及出生時是否使其取得代位繼承權?共同繼承人就尚未分割之遺產所為之「公同共有登記」,是否屬民法第1069條但書所稱「第三人已得之權利」而排除該溯及效力?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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