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申論題
108年
[行政執行官] 民法
第 四 題
A 夫和 B 妻結婚,但 B 因婚後外遇而生下一子 C。B 事後感到深深後悔,A 雖明知此事,但卻選擇原諒 B,也非常喜愛 C,一家人生活和樂。之後 A、B 又生下一女 D。三十年後,A 死亡,留有遺產新臺幣(下同)1000 萬元,D 主張 C 不可以繼承,其有無相關法律上的根據?又 B 在 A 生前,曾為 A 作保並清償 100 萬元債務,試問:A 遺產如何分配?(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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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身分法中『婚生推定與否認之訴』的制度,以及財產法中『保證人代位權』對遺產計算之影響。考生應先精準點出民法第1063條的當事人適格與除斥期間,確立C之繼承權;再依民法第749條及繼承法則,將清償之債務自遺產中扣除後進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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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
- 婚生推定未經合法提起否認之訴推翻前,手足(D)得否否認他人(C)之繼承權?
- 配偶生前代償之保證債務,於繼承發生時應如何計入遺產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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