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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07年 [公證人] 民法

第 一 題

📖 題組:
甲乙夫妻婚後育有子女丙、丁;丙與戊結婚後有子女 A、B,丙於民國(下同)104 年 8 月 2 日死亡;甲於 104 年 12 月 6 日贈與 A 新臺幣(下同)150 萬元,又於 105 年 12 月 1 日將價值 300 萬元之土地一筆贈與乙(經登記)。甲於 107 年 5 月 10 日死亡,遺有 60 萬元之汽車一輛、銀行存款 100 萬元及現款 50 萬元;丁於同年月 20 日將遺產中之現款 50萬元予以隱匿。於上開情形,試問: (一)甲生前對己所負之票據債務 500 萬元尚未清償,於甲死亡後,何人應清償該債務?其應清償之數額為何?其固有之財產是否亦應負清償責任?(13 分) (二)己於取得勝訴之確定判決後,其聲請執行,除遺產外,得否聲請執行乙受贈之上開土地及 A 受贈之 150 萬元?(12 分)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一)

甲生前對己所負之票據債務 500 萬元尚未清償,於甲死亡後,何人應清償該債務?其應清償之數額為何?其固有之財產是否亦應負清償責任?(13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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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繼承債務清償問題,首要步驟是依民法規定確定『誰是繼承人』(特別留意代位繼承的情形)。接著依民法第1153條確認繼承人對被繼承人之債務負『連帶責任』,最後檢視題幹有無民法第1163條『喪失限定責任利益』的法定事由(如隱匿遺產),以判斷各繼承人之固有財產是否需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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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繼承人之認定(代位繼承)、繼承債務之連帶責任,以及隱匿遺產喪失限定責任利益之效力。 【解析】 壹、應清償該債務之人(繼承人之認定)

小題 (二)

己於取得勝訴之確定判決後,其聲請執行,除遺產外,得否聲請執行乙受贈之上開土地及 A 受贈之 150 萬元?(1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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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民法第1148條之1(繼承開始前二年內之贈與視為遺產)之適用要件與實務效力。解題時應先分別檢視A及乙的受贈時點是否落在『繼承開始前二年內』,接著論述該視為遺產之規定,其效力是否容許債權人對該受贈財產(已屬繼承人固有財產)聲請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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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繼承人於繼承開始前受贈之財產是否適用民法第1148條之1「視為所得遺產」之規定,以及債權人得否對該受贈財產聲請強制執行。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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