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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05年 [公證人] 民法

第 四 題

甲於民國 105 年 1 月因車禍死亡,遺有銀行存款 100 萬元及現金 50 萬元,且另有已屆清償期之 50 萬元債權,對丙則負有 300 萬元債務。甲與其妻乙生有一子 A,而乙與 A 於得知甲死亡後,共謀將現金 50 萬元加以隱匿。試問:乙與 A 就甲對丙所負債務之清償責任為何?(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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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現行民法『概括繼承、限定責任』原則及其例外。看到繼承人『隱匿遺產』的關鍵字,應立刻聯想民法第1163條『喪失限定繼承利益』之規定。解題重點在於涵攝隱匿現金50萬是否構成『情節重大』,進而推導出繼承人須以固有財產負無限連帶清償責任的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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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繼承人共謀隱匿遺產,是否構成民法第1163條之「情節重大」,進而喪失限定繼承利益(民法第1148條第2項),而須以其固有財產對被繼承人之債務負連帶清償責任?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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