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申論題
108年
[法院書記官] 民法
第 四 題
四、A 夫和 B 妻結婚,但 B 因婚後外遇而生下一子 C。B 事後感到深深後悔,A 雖明知此事,但卻選擇原諒 B,也非常喜愛 C,一家人生活和樂。之後 A、B 又生下一女 D。三十年後,A 死亡,留有遺產新臺幣(下同)1000 萬元,D 主張 C 不可以繼承,其有無相關法律上的根據?又 B 在 A生前,曾為 A 作保並清償 100 萬元債務,試問:A 遺產如何分配?(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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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確認C的法律身分,透過民法第1063條婚生推定與否認之訴的當事人適格與除斥期間,判斷D的主張是否有理。接著處理A的遺產,須先依民法第749條與第1148條釐清B代償債務的法律定性(遺產債務),自遺產總額中扣除後,再依第1138條與第1144條進行繼承人(B、C、D)間的應繼分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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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
- 婚生推定之效力及婚生否認之訴之當事人適格與除斥期間。
- 保證人清償代位權於繼承發生時之處理,以及遺產之繼承分配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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