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申論題
111年
[司法事務官法律事務組] 民法
第 四 題
甲之配偶於民國(下同)103 年死亡,甲則於 105 年 8 月死亡,遺有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一筆。乙、丙係甲之婚生子女,而丙已於 104 年死亡,丙之婚生子女為丁。乙與丁繼承系爭不動產並於 105 年 10 月登記為系爭不動產之公同共有人。嗣後,戊另案訴請丙死後認領之判決於 107 年 1 月確定,確認戊為丙之非婚生子女,丙應認領戊。戊乃以繼承為原因,請求登記為該系爭不動產之公同共有人之一。試問:戊之主張是否有理?(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思路引導 VIP
- 先確認時間軸與親屬關係:甲死亡(105年)前,丙已先死(104年),引發民法第1140條代位繼承。
- 處理認領效力:戊於107年死後認領確定,依民法第1069條溯及出生時取得婚生子女身分,故具備代位繼承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