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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11年 [司法事務官法律事務組] 民法

第 四 題

甲之配偶於民國(下同)103 年死亡,甲則於 105 年 8 月死亡,遺有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一筆。乙、丙係甲之婚生子女,而丙已於 104 年死亡,丙之婚生子女為丁。乙與丁繼承系爭不動產並於 105 年 10 月登記為系爭不動產之公同共有人。嗣後,戊另案訴請丙死後認領之判決於 107 年 1 月確定,確認戊為丙之非婚生子女,丙應認領戊。戊乃以繼承為原因,請求登記為該系爭不動產之公同共有人之一。試問:戊之主張是否有理?(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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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先確認時間軸與親屬關係:甲死亡(105年)前,丙已先死(104年),引發民法第1140條代位繼承。
  2. 處理認領效力:戊於107年死後認領確定,依民法第1069條溯及出生時取得婚生子女身分,故具備代位繼承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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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死後認領之溯及效力與民法第1069條但書之適用範圍,以及真正繼承人得否請求更正已辦妥之不動產繼承登記。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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