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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05年 [司法事務官法律事務組] 民法

第 四 題

甲於民國 105 年 1 月因車禍死亡,遺有銀行存款 100 萬元及現金 50 萬元,且另有已屆清償期之 50 萬元債權,對丙則負有 300 萬元債務。甲與其妻乙生有一子 A,而乙與 A 於得知甲死亡後,共謀將現金 50 萬元加以隱匿。試問:乙與 A 就甲對丙所負債務之清償責任為何?(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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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本題先確認繼承時點(105年)已全面適用『限定繼承』原則(民法第1148條第2項)。關鍵字『共謀將現金隱匿』應立即連結至民法第1163條『喪失限定繼承利益』的例外規定,爭點在於評估隱匿50萬是否該當『情節重大』,需結合遺產總額比例進行涵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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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繼承人共謀隱匿遺產之行為,是否構成民法第1163條第1款「情節重大」而喪失限定繼承之利益?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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