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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06年 [司法事務官法律事務組] 民法

第 四 題

四、甲為鰥夫,有乙、丙、丁三子,該三人均未婚,丙收養一子戊。某日,乙脅迫甲書立繼承之遺囑,遺贈甲所有之 A 地予乙,嗣後甲在該遺囑上註明廢棄。丙為慶祝甲之生日,陪同甲到東南亞旅遊,甲和丙同時感染急性呼吸道症候群,返臺後二人病重,丙死亡二日後,甲亦死亡。丁於甲死亡之後,將甲之部分遺產予以隱匿。請問:乙、丁、戊對甲之遺產是否有繼承權?(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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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民法繼承編三個核心爭點:(1) 繼承權喪失事由(§1145)及宥恕之認定;(2) 隱匿遺產之法律效果(區分繼承權喪失§1145與喪失限定責任利益§1163);(3) 死亡先後順序對繼承之影響及代位繼承要件(§1140)。解題時應將乙、丁、戊三人分開探討,依序引出法條大前提並涵攝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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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乙脅迫被繼承人立遺囑後遺囑被廢棄是否喪失繼承權;丁隱匿遺產之法律效力;丙先於甲死亡時,其養子戊能否代位繼承。 【解析】 壹、乙對甲之遺產喪失繼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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