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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09年 [司法事務官法律事務組] 民法

第 四 題

甲生前指定乙、丙、丁三人為見證人,由甲口述遺囑意旨,使乙筆記遺囑內容,丙宣讀遺囑內容,丁講解遺囑內容,經甲認可後,記明日期與代筆人之姓名,由見證人全體及遺囑人同行簽名。甲死亡後,甲之繼承人就此份代筆遺囑是否違反法定方式,發生爭執。請附理由說明,此份代筆遺囑之效力為何?(25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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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核心考點在於民法第1194條代筆遺囑之法定方式中,「筆記、宣讀、講解」是否必須由「同一見證人」為之。考生應敏銳察覺此為經典實務爭議,並直接引用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大字第1719號大法庭裁定之統一見解,從文義解釋與立法目的(確保遺囑真意、相互監督防弊)切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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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 代筆遺囑中,「筆記、宣讀、講解」之行為分別由不同見證人為之,是否違反民法第1194條之法定方式而歸於無效?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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