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申論題
114年
[司法事務官法律事務組] 民法
第 三 題
甲高齡 90 歲欲交代後事,乃偕同兩位適格的見證人乙、丙,親至公證處辦理公證遺囑。公證人依甲所陳述的內容,以電腦打字方式製作公證書。除向甲、乙、丙在場人宣讀、講解遺囑內容,經甲認可後,記明日期。最後請甲簽名時,甲表示其很久沒寫字了,已經不會簽名。公證人則代書甲姓名,並將常用的橡皮圖章「不識文字,不能簽名」蓋在事由欄,使甲親自按指印,再由公證人與乙、丙兩位見證人同行簽名。請問此份公證遺囑是否有效?(3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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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公證遺囑,應先逐一檢視民法第1191條之法定要件(口述、筆記、宣讀、講解、簽名)。本題測驗兩大重點:一是「電腦打字」是否符合「筆記」要件(實務採肯定見解);二是遺囑人不能簽名時,公證人蓋用與事實不符的「不識文字」橡皮圖章,是否符合「記明事由」之嚴格要式要求,須援引實務見解指出其瑕疵而推導出無效之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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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
- 公證人以電腦打字製作遺囑,是否符合民法第1191條「筆記」之要件?
- 遺囑人表示「很久沒寫字不會簽名」,公證人卻蓋用「不識文字」橡皮圖章並使遺囑人按指印,是否符合「記明事由」之法定要式?本件公證遺囑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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