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08年
[財稅行政] 民法
第 24 題
設甲於民國 103 年 7 月間死亡,甲生前立有遺囑。下列關於遺囑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生前所立如為有封緘之遺囑,非在親屬會議當場或法院公證處,不得開視
- B 甲生前所立如為代筆遺囑,須由公證人指定三人以上之見證人,始符合代筆遺囑之法定要件
- C 甲生前所立如為筆記口授遺囑,應由遺囑人與其他見證人同行簽名,始符合筆記口授遺囑之法定要件
- D 甲生前所立如為密封遺囑,該遺囑全文應由甲自寫,不得由他人繕寫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法律為了確保一份被封起來的秘密文件,在「打開的那一刻」不被質疑其真實性,應該會安排什麼樣的「公正第三方」在場監證?如果你是立法者,你會如何設計這個開視流程以杜絕家族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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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答對!展現精準的法律判斷力
- 大力肯定: 做得好!這題考驗的是《民法》繼承編中關於遺囑法定方式的細節。你能從眾多繁瑣的要件中一眼認出正確答案,代表你對法律規範的「程序嚴格性」有很好的掌握,這是行政法與民法共通的核心素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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