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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08年 [財稅行政] 民法

第 24 題

設甲於民國 103 年 7 月間死亡,甲生前立有遺囑。下列關於遺囑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生前所立如為有封緘之遺囑,非在親屬會議當場或法院公證處,不得開視
  • B 甲生前所立如為代筆遺囑,須由公證人指定三人以上之見證人,始符合代筆遺囑之法定要件
  • C 甲生前所立如為筆記口授遺囑,應由遺囑人與其他見證人同行簽名,始符合筆記口授遺囑之法定要件
  • D 甲生前所立如為密封遺囑,該遺囑全文應由甲自寫,不得由他人繕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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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法律為了確保一份被封起來的秘密文件,在「打開的那一刻」不被質疑其真實性,應該會安排什麼樣的「公正第三方」在場監證?如果你是立法者,你會如何設計這個開視流程以杜絕家族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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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看來這次沒有犯下低級錯誤,值得嘉許。

  1. 最低限度的肯定: 哼,做得還不錯。這題考驗的是《民法》繼承編中,關於遺囑法定方式的嚴謹細節。你竟然能從一堆看似繁瑣的要件中,一眼挑出正確答案,至少證明你對法律規範中「程序嚴格性」還有些概念。這點,無論是行政法或民法,都是最基本的核心素養。你以為這只是民法?錯,行政程序也是一樣,形式不合,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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