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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14年 [公證人] 民法

第 三 題

三、甲高齡 90 歲欲交代後事,乃偕同兩位適格的見證人乙、丙,親至公證處辦理公證遺囑。公證人依甲所陳述的內容,以電腦打字方式製作公證書。除向甲、乙、丙在場人宣讀、講解遺囑內容,經甲認可後,記明日期。最後請甲簽名時,甲表示其很久沒寫字了,已經不會簽名。公證人則代書甲姓名,並將常用的橡皮圖章「不識文字,不能簽名」蓋在事由欄,使甲親自按指印,再由公證人與乙、丙兩位見證人同行簽名。請問此份公證遺囑是否有效?(3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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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民法第1190條公證遺囑之法定要件。考生應依序檢驗遺囑要件,並特別針對兩個核心實務爭點展開論述:一為公證人以「電腦打字」代替親筆書寫是否符合「筆記」要件(須點出實務見解之演進);二為遺囑人不能簽名時,公證人以橡皮圖章記明事由並使按指印,是否具備法定效力。作答時應把握「尊重遺囑人真意」之法理原則進行涵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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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

  1. 公證人以電腦打字製作公證書,是否符合民法第1190條公證遺囑「筆記」之法定要件?
  2. 遺囑人不能簽名時,公證人以蓋用橡皮圖章記明事由並使按指印,是否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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