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申論題
112年
[行政執行官] 民法
第 三 題
甲因重病而生命垂危,故以錄音方式作成口授遺囑,並指定乙及丙為見證人。甲之配偶已過世,並生有二子 A 及 B,而甲於遺囑中指定 A 應繼分為三分之二,並對其姪子 C 遺贈新臺幣 300 萬元。三個月後甲病情好轉痊癒,但於口授遺囑完成二年後,甲因車禍死亡。試問:A 及 C 得否依口授遺囑之內容主張該權利?(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思路引導 VIP
看到「口授遺囑」與「病情好轉」的組合,必須立刻反射出民法第1196條「口授遺囑失效」的特別規定。解題時應先確認口授遺囑之成立要件,接著依據事實涵攝其失效要件,最後論述遺囑失效對指定應繼分及遺贈所生之法律效果。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爭點】口授遺囑之生效與失效要件(民法第1196條),以及遺囑失效後繼承人與受遺贈人權利主張之法律效果。 【解析】 壹、法規依據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