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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12年 [公證人] 民法

第 三 題

三、甲因重病而生命垂危,故以錄音方式作成口授遺囑,並指定乙及丙為見證人。甲之配偶已過世,並生有二子 A 及 B,而甲於遺囑中指定 A 應繼分為三分之二,並對其姪子 C 遺贈新臺幣 300 萬元。三個月後甲病情好轉痊癒,但於口授遺囑完成二年後,甲因車禍死亡。試問:A 及 C 得否依口授遺囑之內容主張該權利?(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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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核心在於「口授遺囑之失效要件」。看到口授遺囑與「病情好轉」等時間序列,應立刻聯想民法第1196條關於口授遺囑時效之特別規定。解題時須依時序涵攝,確立遺囑已失效後,再分別探討繼承人A與受遺贈人C於遺囑失效後之法律地位(回歸法定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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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口授遺囑於遺囑人恢復健康後,經過法定期間是否當然失其效力?A與C得否依已失效之遺囑主張應繼分及遺贈?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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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口授遺囑失效與繼承
💡 口授遺囑於恢復健康能以他法立遺囑後,逾三個月即失其效力。

🔗 口授遺囑效力存續流程

  1. 1 作成遺囑 — 因危急情事依第1195條作成口授遺囑
  2. 2 回復狀態 — 遺囑人痊癒或能依其他方式作成遺囑
  3. 3 三月期間 — 起算三個月法定期間,未重立遺囑
  4. 4 遺囑失效 — 依第1196條失效,回歸法定繼承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探討「危急情事」之客觀認定標準及見證人之適格性要求。
🧠 記憶技巧:危急口授三月限,痊癒不補變雲煙。
⚠️ 常見陷阱:容易遺漏口授遺囑具備「暫時性」,答題時若未檢查遺囑人死時是否已逾痊癒後三個月,將導致法律適用錯誤。
遺囑之撤回 特留分之計算 自書遺囑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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