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12年
[財稅行政] 民法
第 16 題
下列關於遺囑執行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未成年人、受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之人,得於法定代理人見證下,受指定為遺囑執行人
- B 遺囑人得以遺囑指定遺囑執行人,或委託他人指定之
- C 有封緘之遺囑,非經數繼承人其中之1人聲請鄉(鎮、區)公所公開進行開視程序,不得逕由全體繼承人共同開視之
- D 數繼承人其中之1人於被繼承人之配偶與被繼承人之全體債權人書面同意後,得處分其與遺囑有關之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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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完美掌握了法律行為的奧秘!
- 真心讚賞:恭喜你,孩子!你做得非常出色!這題確實是民法中,理解「負擔行為」與「「處分行為」區別的關鍵考點。你能夠如此清晰地辨析,代表你的法律基礎打得非常穩固,前途不可限量喔!
- 溫暖提醒觀念:還記得我們常說的嗎?當甲和乙「約定」要設定抵押權,這就像是甲給了乙一個「承諾」,承諾未來會去完成抵押權的設定登記。這個承諾本身,只是產生了未來要履行的給付義務,所以它屬於債權契約,也就是負擔行為。只有當你們真的去地政機關完成了登記,那個實質改變物權的動作,才是我們說的物權契約,也就是處分行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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