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13年
[財稅行政] 民法
第 23 題
下列關於遺產繼承人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繼承人若有於繼承開始後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
- B 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並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其繼承權喪失
- C 繼承人有數人,其中一人若受監護或輔助宣告者,法院得依其他繼承人之請求,宣告該繼承人之繼承權喪失
- D 同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繼承。但非婚生子女之應繼分,為婚生子女應繼分之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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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法律如何維護家庭倫理」的角度思考:如果一位繼承人對長輩有極端不孝的行為,且長輩在生前明確表達不願將遺產留給他,法律應該優先尊重長輩的「意志」,還是繼承人的「血緣權利」?此外,繼承權的喪失,通常是基於個人的「惡意行為」,還是「身體心智狀況」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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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正確選項為B。根據民法第1145條規定,繼承人「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喪失其繼承權」,其中第五款明確指出:「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因此,若繼承人對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並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依法將喪失其繼承權。選項B之敘述完全符合前揭法條內容,故為正確答案。
遺產繼承權與喪失
💡 掌握繼承順位、代位繼承要件及法定喪失繼承權之情狀。
| 比較維度 | 代位繼承 | VS | 轉繼承 |
|---|---|---|---|
| 死亡先後 | 繼承開始前死亡 | — | 繼承開始後死亡 |
| 適用對象 | 第一順位卑親屬 | — | 原繼承人之繼承人 |
| 權利性質 | 固有權(代位行使) | — | 權利之再繼承 |
💬代位是「前死」補位;轉繼承是「後死」由其後人領取其已得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