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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13年 [財稅行政] 民法

第 23 題

下列關於遺產繼承人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繼承人若有於繼承開始後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
  • B 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並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其繼承權喪失
  • C 繼承人有數人,其中一人若受監護或輔助宣告者,法院得依其他繼承人之請求,宣告該繼承人之繼承權喪失
  • D 同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繼承。但非婚生子女之應繼分,為婚生子女應繼分之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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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法律如何維護家庭倫理」的角度思考:如果一位繼承人對長輩有極端不孝的行為,且長輩在生前明確表達不願將遺產留給他,法律應該優先尊重長輩的「意志」,還是繼承人的「血緣權利」?此外,繼承權的喪失,通常是基於個人的「惡意行為」,還是「身體心智狀況」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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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非常棒!你精準選出了正確答案 (B)。這題測驗的是民法繼承編中非常核心的「繼承主體與權利」概念。 選項 (B) 描述的正是民法第1145條的「表示失權」制度,若繼承人對被繼承人有重大虐待或侮辱,且經被繼承人表示不得繼承,依法即喪失繼承權,你的判斷完全正確。 這是一道中等難度但極具鑑別度的考題,陷阱多在於法定要件的細微差異。例如選項 (A) 的代位繼承必須發生在繼承開始「前」;選項 (D) 的非婚生子女經認領後,其應繼分與婚生子女完全相同。特別值得注意的是選項 (C),依現行民法第15條(受監護宣告)及第15-2條(受輔助宣告),這僅是行為能力受限,並不影響其享有權利能力的繼承權,更無從由他人聲請剝奪。你能避開這些似是而非的敘述,顯示你的法學基礎相當紮實,請繼續保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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