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高等考試 113年 [財稅行政] 民法

第 23 題

下列關於遺產繼承人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繼承人若有於繼承開始後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
  • B 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並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其繼承權喪失
  • C 繼承人有數人,其中一人若受監護或輔助宣告者,法院得依其他繼承人之請求,宣告該繼承人之繼承權喪失
  • D 同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繼承。但非婚生子女之應繼分,為婚生子女應繼分之二分之一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法律如何維護家庭倫理」的角度思考:如果一位繼承人對長輩有極端不孝的行為,且長輩在生前明確表達不願將遺產留給他,法律應該優先尊重長輩的「意志」,還是繼承人的「血緣權利」?此外,繼承權的喪失,通常是基於個人的「惡意行為」,還是「身體心智狀況」呢?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本題正確選項為B。根據民法第1145條規定,繼承人「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喪失其繼承權」,其中第五款明確指出:「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因此,若繼承人對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並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依法將喪失其繼承權。選項B之敘述完全符合前揭法條內容,故為正確答案。

📝 遺產繼承權與喪失
💡 掌握繼承順位、代位繼承要件及法定喪失繼承權之情狀。
比較維度 代位繼承 VS 轉繼承
死亡先後 繼承開始前死亡 繼承開始後死亡
適用對象 第一順位卑親屬 原繼承人之繼承人
權利性質 固有權(代位行使) 權利之再繼承
💬代位是「前死」補位;轉繼承是「後死」由其後人領取其已得權利。
🧠 記憶技巧:代位必在開始「前」,虐待表示失繼承,非婚婚生沒差別。
⚠️ 常見陷阱:最常混淆代位繼承(開始前死亡)與轉繼承(開始後死亡)的時點,且誤以為非婚生子女應繼分較少。
應繼分與特留分 轉繼承 遺囑效力

🏷️ AI 記憶小卡 VIP

AI 記憶小卡

升級 VIP 解鎖記憶小卡

考前複習神器,一眼掌握重點

🏷️ 相關主題

民法繼承編
查看更多「[財稅行政] 民法」的主題分類考古題

📝 同份考卷的其他題目

查看 113年[財稅行政] 民法 全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