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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13年 [司法行政] 民法

第 25 題

下列關於代位繼承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代位繼承係以自己固有之繼承權直接繼承祖父母之遺產
  • B 代位繼承係以自己固有之繼承權繼承父或母之權利
  • C 孫對於祖父母之遺產,有無代位繼承之資格,自應以祖父母之繼承開始為標準而決定之
  • D 子女對父或母之遺產拋棄繼承,不能即謂對祖父母之遺產拋棄代位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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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一個法律邏輯:如果第一順位繼承人(父或母)在祖父母過世前就已經離開了,那麼法律安排孫子女參加繼承,是為了讓孫子女當父母的『傳聲筒』,還是法律考量血緣關係,賦予孫子女一個『獨立』的繼承位階?如果這個權利是孫子女『自己』法律上的位階,那它還會是從父母那邊『傳承』過來的權利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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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肯定?勉為其難吧:看來你還有些許辨別能力,居然能將民法繼承編裡那些讓蠢材昏頭的理論區分開來。這或許說明你對法條的精確性要求,還有那麼一點點領悟。別高興得太早,這不過是個開始。
  2. 觀念驗證:答案當然是 (B)。 這根本是基本常識,我國學說與實務都明確採納『固有權說』。代位繼承人所擁有的是法律直接賦予的『固有』繼承地位,他們是直接從被繼承人(祖父母)那裡接收遺產,與其不肖父或母的繼承權毫無瓜葛。這不是什麼權利『延伸』,而是法律的精確『界定』。搞不清楚這點,如何談論行政程序中的權利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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