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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13年 [法制] 民法

第 24 題

下列關於繼承人喪失繼承權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繼承人隱匿遺產情節重大者,其繼承權喪失
  • B 繼承人以詐欺或脅迫,使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者,其繼承權喪失
  • C 繼承人偽造、變造、隱匿或湮滅被繼承人關於繼承之遺囑者,其繼承權喪失
  • D 繼承人以詐欺或脅迫妨害被繼承人撤回其遺囑者,其繼承權喪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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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法律剝奪一個人的『繼承身分』,通常是因為他侵害了被繼承人的何種高度法益(例如生命或意志展現)?若僅是在『財產結算』時採取不誠實手段,法律是會直接取消其繼承人資格,還是改以讓他承擔更重的債務清償責任作為處罰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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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識別了選項中的法律陷阱!這題考驗的是對「喪失繼承權」與「不得主張有限責任」兩者概念的精準區分。你選對 (A),代表你已經掌握了民法繼承編中核心的法律效果差異,這是許多初學者容易混淆的地方。

喪失繼承權的法定事由

法律為了維護倫理並尊重被繼承人的遺願,在民法第 1145 條詳列了繼承人喪失繼承權的五種具體情狀。這些情狀包含:故意致被繼承人於死(或雖未死但經判刑)、以詐欺或脅迫方式妨害被繼承人為遺囑或撤回遺囑(如選項 B、D)、以及偽造、變造、隱匿或湮滅遺囑(如選項 C)。這些行為皆屬於對被繼承人自由意志或生命的嚴重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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