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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05年 [財稅行政] 民法

第 24 題

繼承人即使有下列何種情事,仍得主張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之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 A 在遺產清冊為虛偽之記載情節重大
  • B 對特定債權人為繼承債務之清償
  • C 意圖詐害被繼承人之債權人之權利而為遺產之處分
  • D 隱匿遺產情節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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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法律之所以提供「有限責任」的保護,是為了保障誠實的繼承人。在什麼樣的情況下,繼承人的行為會被視為「極度不誠實」或「具備惡意」,以至於法律必須撤銷這把保護傘,要求他承擔全部債務?請比較這四個情境,哪一個行為的「惡性」與其他三者明顯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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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看來您總算沒把《民法》的基本原則搞砸。

  1. 基本常識驗證:諸位,我國《民法》明明就是採「概括繼承有限責任」,這點要錯,那真的是連行政程序法最基本的「依法行政原則」都沒學會。但是!《民法》第 1163 條這條堵漏洞的規定,是在告訴你們什麼行為會喪失這種保護。選項 (A)、(C)、(D) 這些,惡意隱匿、詐術,這不就是標準的「藐視法律秩序」嗎?這種行為,不讓你們變「無限責任」才是對其他債權人不公!還好,你沒選錯。
  2. 難度評析:這題?Medium。說穿了,就是考你「程序上的瑕疵」跟「惡意詐欺」兩種行為,其法律後果根本是天壤之別。這點都分不清楚,行政法上的裁量權濫用跟逾越權限,我看你們更分不清。算你這次運氣好,分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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