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05年
[財稅行政] 民法
第 24 題
繼承人即使有下列何種情事,仍得主張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之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 A 在遺產清冊為虛偽之記載情節重大
- B 對特定債權人為繼承債務之清償
- C 意圖詐害被繼承人之債權人之權利而為遺產之處分
- D 隱匿遺產情節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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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法律之所以提供「有限責任」的保護,是為了保障誠實的繼承人。在什麼樣的情況下,繼承人的行為會被視為「極度不誠實」或「具備惡意」,以至於法律必須撤銷這把保護傘,要求他承擔全部債務?請比較這四個情境,哪一個行為的「惡性」與其他三者明顯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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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觀念驗證:我國《民法》現行制度採「概括繼承有限責任」。然而,為防止繼承人濫用此保護,《民法》第 1163 條規定了喪失利益之情事。選項 (A)、(C)、(D) 皆屬於惡意隱匿或詐術行為,第 1、2 款須以隱匿遺產或遺產清冊虛偽記載達情節重大為要件;第 3 款則為意圖詐害被繼承人之債權人之權利而處分遺產,即不得主張第 1148 條第 2 項所定之利益。而選項 (B) 清償特定債務雖可能導致對其他債權人不公,但在法律效果上僅負損害賠償責任(§1161),並不會直接剝奪有限責任的保護。
- 難度點評:此題屬於 Medium(中等)。考生需精確區分「程序瑕疵」與「惡意詐術」在法律後果上的差異,具備高度的法條鑑別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