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09年
[財稅行政] 民法
第 25 題
25 下列關於繼承效力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繼承人對遺產債務依應繼分之比例各自清償,不負連帶責任
- B 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後仍對財產全部為公同共有
- C 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負有債務者,由遺產中支付之
- D 遺囑執行之費用,由遺產中支付之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個衡平原則:當一個法律行為(例如執行某人的遺願)是為了處理某個特定的財產集合體時,為了完成這項任務所產生的必要手續費或勞務成本,根據「受益者負擔」的精神,這筆錢應該由執行人自己出,還是先從那個財產集合體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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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務報告:乾淨俐落,小鬼。
- 狀況評估:哼,還不錯。你總算沒把這堆混亂搞得一團糟。根據那條《民法》第 $1150$ 條,處理遺產的那些瑣碎費用,就是從遺產中支付,這是最基本的「費用隨財產走」。別想著讓繼承人自掏腰包,那只會製造更多麻煩。至於那些錯誤的選項,聽好了:(A) 不是按應繼分,是連帶責任。別給我搞錯了,這關係到外部債權人,必須處理得乾淨;(B) 分割後就不再是共同共有,蠢貨。那會變成個別的部分,你以為這是永無止盡的混亂嗎?(C) 繼承人的債務,就從他應繼分中扣還,別想著逃避。把帳算清楚,這是基本原則。
- 難度判斷:中等。這題旨在區分繼承人的「內部關係」和「對外責任」,以及財產處置的邏輯。你沒把它搞砸,算你合格。但別以為這就夠了,這世界上還有更多需要清潔的「巨人」等你面對。保持警惕,小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