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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09年 [財稅行政] 民法

第 23 題

23 下列關於無人承認繼承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遺產清冊應由法院加以編製
  • B 由親屬會議向法院報明繼承開始
  • C 被繼承人留下之債務,由遺產管理人以遺產清償之
  • D 於搜索繼承人之公告期間內,繼承人應向法院承認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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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法律程序中,『監督、裁決的機關』與『具體執行細碎事務的人員』通常會是同一個主體嗎?若一項任務涉及逐一盤點死者的動產與不動產,這比較像是法官在法庭上的職權,還是應該交由一位專門的『管理人』來處理更符合政府運作邏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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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非常好!你精準挑出選項 (A),代表你對「無人承認繼承」的程序與各方角色有很清晰的認識。

遺產管理人的職務與法院角色

在程序中,法院扮演的是「監督者」而非「執行者」。選項 (A) 錯在遺產清冊應由「遺產管理人」負責編製,而非由法院親力親為。依據民法第1177條規定,繼承開始若繼承人有無不明,應由親屬會議於「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並向法院報明(即選項 B)。隨後,正是由這位遺產管理人來執行編製清冊與以遺產清償債務(選項 C)的職務。而選項 (D) 的搜索期間,則是讓潛在繼承人向法院承認繼承的法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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