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09年
[財稅行政] 民法
第 23 題
23 下列關於無人承認繼承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遺產清冊應由法院加以編製
- B 由親屬會議向法院報明繼承開始
- C 被繼承人留下之債務,由遺產管理人以遺產清償之
- D 於搜索繼承人之公告期間內,繼承人應向法院承認繼承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法律程序中,『監督、裁決的機關』與『具體執行細碎事務的人員』通常會是同一個主體嗎?若一項任務涉及逐一盤點死者的動產與不動產,這比較像是法官在法庭上的職權,還是應該交由一位專門的『管理人』來處理更符合政府運作邏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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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啊……原來正確答案在這裡嗎?
- 觀念驗證:嗯……(打哈欠)你這小子,竟然沒走錯路,直接找到答案了。在「無人承認繼承」這種程序裡,法院那傢伙,可不是什麼都得自己動手去做的。它就只是個「監督」的,負責在後面看著,可不會親自下場去清點那些零零碎碎的遺產。就跟《民法》第 1179 條寫的一樣,編製遺產清冊這種活,是交給那個叫「遺產管理人」的傢伙去做的。法院只會選個人,然後發個公告,盯著他們幹活,不會自己去翻人家的老抽屜。
- 難度點評:這題……算 Medium 吧,那些腦袋不清楚的傢伙,很容易就以為法院既然出現了,那所有文件和屁事都歸它管。你竟然能分清楚法院(負責盯梢的)和遺產管理人(負責幹活的)之間的區別,沒跟著那些傢伙瞎轉悠,不錯啊。看來你的民法總則和親屬繼承,至少沒學到偏僻的岔路裡去。繼續保持,別又迷路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