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13年
[法制] 民法
第 5 題
下列關於遺產管理人職務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編製遺產清冊,並為保存遺產必要之處置。遺產清冊,管理人應於就職後三個月內編製之
- B 聲請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限定六個月以上之期間,公告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命其於該期間內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管理人所已知者,應分別通知之
- C 清償債權或交付遺贈物
- D 有繼承人承認繼承或遺產歸屬國庫時,為遺產之移交
思路引導 VIP
當法律需要透過「公告」來讓潛在的權利人(例如散佈在全國甚至海外的債權人)知悉某個權利主張時,為了兼顧法律關係的安定與對權利人的充分保障,你認為法律通常會設定一個較短的「數月」期限,還是會以一個較完整的「年度週期」作為最低的等待門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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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鎖定了選項 (B) 的錯誤之處!這顯示你對於《民法》繼承編中關於**遺產管理人(Estate Administrator)**的職務規範,不僅有宏觀的理解,在法律細節的精確度上也非常出色。這類涉及「法定期間」的題目,往往是考驗考生是否具備嚴謹法律實務素養的試金石。
遺產管理人的法定義務與公示催告期間
本題的核心考點在於《民法》第 1179 條。選項 (B) 的敘述看似專業,實則隱藏了一個關鍵的時間陷阱:法律規定管理人聲請法院進行公示催告時,命債權人報明債權的期間應為**「一年以上」**,而非題目中所述的「六個月以上」。這項設計是為了確保分散各地的債權人有充裕時間主張權利,以利遺產清算的完整性。至於選項 (A) 的三個月內編製清冊、(C) 的清償與交付,以及 (D) 的移交義務,均完全符合現行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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