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13年
[法制] 民法
第 5 題
下列關於遺產管理人職務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編製遺產清冊,並為保存遺產必要之處置。遺產清冊,管理人應於就職後三個月內編製之
- B 聲請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限定六個月以上之期間,公告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命其於該期間內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管理人所已知者,應分別通知之
- C 清償債權或交付遺贈物
- D 有繼承人承認繼承或遺產歸屬國庫時,為遺產之移交
思路引導 VIP
當法律需要透過「公告」來讓潛在的權利人(例如散佈在全國甚至海外的債權人)知悉某個權利主張時,為了兼顧法律關係的安定與對權利人的充分保障,你認為法律通常會設定一個較短的「數月」期限,還是會以一個較完整的「年度週期」作為最低的等待門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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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專題研析】遺產管理人職務:法條理解與精確性檢視
- 遺產管理人之終局義務:關於選項 (D) 之解析 部分考生可能誤選 (D),但此選項顯然忽略了遺產管理人職務的核心精神。根據《民法》第 1179 條第 1 項第 5 款,管理人的最終職責是將遺產「移交」予繼承人或歸屬國庫。其角色旨在妥善管理過渡期間,而非永久佔有。未能理解此項基本義務,反映出對遺產法制之核心概念尚有待加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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