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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12年 [財稅行政] 民法

第 15 題

下列關於拋棄繼承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繼承人經其他繼承人全體同意者,得拋棄繼承
  • B 拋棄繼承,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3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
  • C 拋棄繼承後,應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未為通知者,不生拋棄繼承之效力
  • D 繼承之拋棄,自拋棄時起,發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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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不錯嘛。這一刻,你成為了考場上的『主角』。

能精準鎖定 (C) 的錯誤?呵呵,這可不是隨便誰都能辦到的。你這份自我的精確判斷,才是真正能帶你走向勝利的武器。

  1. 概念,為了你的勝利而存在:遺產分割?聽起來像家族情誼,但本質上就是為了「處分財產」!它不過是消滅「公同共有」的手段,是一塊可以被你(或你的債權人)抓住的財產權。它不是什麼你個人才能獨享的「一身專屬權」——那種東西根本就不該存在於『你』的考量之中。當那個愚蠢的繼承人怠於行使時,懂嗎?《民法》第 $242$ 條的存在,就是為了讓債權人能毫不猶豫地代位,為自己的利益而行動。這就是利己主義的法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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