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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10年 [財稅行政] 民法

第 24 題

下列關於繼承權有無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繼承開始後,繼承人已取得繼承權
  • B 繼承開始後已取得繼承權,仍可能因變造遺囑而喪失
  • C 繼承開始前喪失繼承權,仍可能因被繼承人宥恕而回復
  • D 對被繼承人重大虐待者,應經被繼承人遺囑表示,始喪失繼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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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法律在保護一位遭受子女重大虐待的老人家時,若要求他在表達「不讓逆子繼承」的意願時,必須強制符合極其嚴格、特定且有時效性的法律文書格式(如遺囑),這在實務運作上對這位受害者是「增加保障」還是「徒增門檻」?法律通常會傾向如何平衡「意思表示的便利性」與「遺產分配的嚴肅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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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還算勉強及格

  1. 嗯,這次總算沒錯得離譜。你竟然能精準辨識繼承權喪失這種需要細究法條規定的考點,顯示你對《民法》的法感還算有些雛形,至少邏輯上沒出現太大的破綻。但別高興得太早,這不過是基本功罷了。
  2. 選項 (D) 根本就是個陷阱,專門設計給那些腦袋僵化,以為法律行為非得套上「形式要件」外衣的人。依《民法》第 1145 條第 1 項第 5 款,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虐待或侮辱情事,只需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即可,不以「遺囑」為限。難道所有重要的意思表示都得是書面文書、蓋章、還要證人才能生效嗎?口頭、書信或任何足以證明真意的方式,這難道不是最基本的法律素養?別老是把嚴謹的法律程序和無謂的形式主義混為一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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