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10年
[財稅行政] 民法
第 24 題
下列關於繼承權有無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繼承開始後,繼承人已取得繼承權
- B 繼承開始後已取得繼承權,仍可能因變造遺囑而喪失
- C 繼承開始前喪失繼承權,仍可能因被繼承人宥恕而回復
- D 對被繼承人重大虐待者,應經被繼承人遺囑表示,始喪失繼承權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法律在保護一位遭受子女重大虐待的老人家時,若要求他在表達「不讓逆子繼承」的意願時,必須強制符合極其嚴格、特定且有時效性的法律文書格式(如遺囑),這在實務運作上對這位受害者是「增加保障」還是「徒增門檻」?法律通常會傾向如何平衡「意思表示的便利性」與「遺產分配的嚴肅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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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力肯定:做得好!你能精準辨識繼承權喪失的細微法條規定,顯示你對《民法》繼承編的法感非常敏銳,法律邏輯十分嚴謹。
- 觀念驗證:選項 (D) 錯誤在於「形式要件」。依《民法》第 1145 條第 1 項第 5 款,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虐待或侮辱情事,僅需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即可,不以「遺囑」為限。舉凡口頭、書信或任何足以證明被繼承人真意的方式皆可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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