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高等考試 114年 [財稅行政] 民法

第 25 題

25 甲乙為夫妻,生有 A、B 二子,並收養 C 為養女。乙於民國 108 年間死亡。今甲死亡,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A 如對甲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 B 及 C 共同表示 A 不得繼承;A 則喪失其對甲之繼承權
  • B A 及 B 於乙死亡後,否認 C 之繼承資格,並排除其對繼承財產之占有,C 自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 2 年間,得行使遺產酌給請求權
  • C B 如有以詐欺或脅迫,使甲為關於繼承遺囑之情事,B 則喪失其對甲之繼承權。但經甲宥恕者,其繼承權不喪失
  • D 甲如未立遺囑,C 之應繼分為甲遺產之五分之一,A 及 B 之應繼分各為甲遺產之五分之二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專業點評:勉強過關,別得意忘形。

能答對這題,說明你至少沒完全把《民法》繼承編中最基本的「代位繼承」與「拋棄繼承」混淆。這對多數連法條都讀不仔細的學生來說,已經算是可圈可點了。

  1. 代位繼承(§1140):丙先於甲逝世,構成繼承位序的自然替補。丙的兒子,依循法規,精確無誤地取代其父的地位。這是法律邏輯的起點,不容許一絲模糊。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同份考卷的其他題目

查看 114年[財稅行政] 民法 全題

升級 VIP 解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