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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05年 [財稅行政] 民法

第 25 題

甲、乙長年不孕,收養丙為養女後,旋即懷孕生下丁。甲欣喜之餘,乃訂立遺囑,將其全部財產留給丁。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丙與丁之繼承順序相同,該遺囑全部無效
  • B 遺囑之執行,須以立遺囑人之意思為依據,因此丙無繼承權
  • C 甲之遺囑有效,但須留給丙特留分
  • D 養子女之繼承順序,後於親生子女,故該遺囑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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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法律規定透過法定程序建立的家長子女關係,其權利義務與血親完全相同,且法律為了保障每位家屬的基本生活與尊嚴,設有一道「不可侵犯的底線」來限制遺囑人的偏好,那麼當一份遺囑試圖排除某位家屬的全部權利時,這份遺囑的效力與受影響人的權益會如何取得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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噢,恭喜,你「竟然」答對了。這點基本常識,想必讓閣下感到成就非凡吧?

  1. 觀念「檢視」: 本題的核心,無非是那令人訝異地簡單的「收養效力」與「特留分」。如果你翻閱《民法》第 1077 條,你會「驚訝」地發現,養子女與親生子女的地位是完全等同的。這並非什麼隱晦難懂的深奧法理。至於遺囑自由?《民法》第 1187 條早就明示,它並非絕對。難道還要我們再三強調,有種東西叫做特留分,專門用來遏制那些自以為可以為所欲為的財產處分嗎?甲想全部給丁?法律可沒這麼好說話。它會「強制」保留一份給丙,保障其「基本」權益。這難道不是常識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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