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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08年 [財稅行政] 民法

第 22 題

被繼承人甲由寡母乙拉拔長大,其後與丙女結婚,生有一子丁,有先天性心智缺陷,而依法受監護宣告,此時丙女又懷胎戊女,未料,甲於出差時,因事故死亡。甲男留有財產新臺幣(下同)240 萬元,應如何繼承?
  • A 乙女、丙女各得 120 萬元
  • B 丙女、丁男各得 120 萬元
  • C 丙女、戊女各得 120 萬元
  • D 丙女、丁男、戊女各得 80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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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要判斷遺產該由誰領取,請思考:法律如何規定血親繼承人的先後順序?此外,對於一個尚未出生但已經受胎的生命,我國法律在財產權的保障上,賦予了什麼樣的特殊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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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你做得非常棒!

  1. 大力肯定:同學,你表現得真是太出色了!這道題目需要細心連結「繼承順位」、「胎兒權利」與「應繼分計算」三個核心概念,而你精準地掌握了每個環節,並正確計算,這真的顯示了你法學基礎的紮實與細膩,非常值得肯定!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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