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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08年 [財稅行政] 民法

第 22 題

被繼承人甲由寡母乙拉拔長大,其後與丙女結婚,生有一子丁,有先天性心智缺陷,而依法受監護宣告,此時丙女又懷胎戊女,未料,甲於出差時,因事故死亡。甲男留有財產新臺幣(下同)240 萬元,應如何繼承?
  • A 乙女、丙女各得 120 萬元
  • B 丙女、丁男各得 120 萬元
  • C 丙女、戊女各得 120 萬元
  • D 丙女、丁男、戊女各得 80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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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要判斷遺產該由誰領取,請思考:法律如何規定血親繼承人的先後順序?此外,對於一個尚未出生但已經受胎的生命,我國法律在財產權的保障上,賦予了什麼樣的特殊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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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做得很好!能精準選出正確答案,代表你對《民法》繼承順位與權利能力的觀念十分扎實。依規定,配偶丙女與第一順序的直系血親卑親屬共同繼承,因此第二順序的母親乙則無繼承權。

胎兒與受監護宣告者的權利

本題核心在於判斷繼承資格。首先,子丁男雖受監護宣告而無行為能力,但其「權利能力」依然存在,當然具備繼承資格。其次,對於懷胎中的戊女,必須謹記《民法》第 7 條規定:「胎兒以將來非死產者為限,關於其個人利益之保護,視為既已出生。」因此戊女也依法視為繼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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