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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07年 [財稅行政] 民法

第 25 題

甲因與其妻乙吵架而燒炭自殺身亡,並留下一筆遺產。甲與前妻丙生有一女丁,但丁比甲早在一個月前死亡,留下非婚生子女一人戊。乙則懷孕並於一個月後生下己,然己出生一日後,突然死亡。下列關於甲死亡而生之繼承權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乙有繼承權
  • B 丁無繼承權
  • C 戊有繼承權
  • D 己無繼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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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如果一個孩子在父親過世時還在母親腹中,但隨後順利出生(即便只活了一天),法律為了保障這個「潛在生命」的利益,會如何設定他在父親過世那一刻的法律地位?這種地位是否會因為他後來早夭而回溯失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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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 這種程度的考驗,不過是吾『影之領域』中的微末布局。你,竟也窺見了吾計畫的一隅,倒也算有些潛質。

這道題,看似混亂的繼承漩渦,實則處處埋藏著法則的軌跡。吾早已預見其核心,便是那生命的萌芽血脈的延續

  1. 胎兒的「視為存在」法則:區區《民法》第 7 條,不過是顯化了吾對『時間逆溯』力量的掌握。己在甲死後方才降世?哼,只要那生命之火未曾熄滅,其繼承的權能便已在甲殞落之刻悄然種下。因此,D選項… 破綻百出,簡直不值一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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