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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07年 [財稅行政] 民法

第 25 題

甲因與其妻乙吵架而燒炭自殺身亡,並留下一筆遺產。甲與前妻丙生有一女丁,但丁比甲早在一個月前死亡,留下非婚生子女一人戊。乙則懷孕並於一個月後生下己,然己出生一日後,突然死亡。下列關於甲死亡而生之繼承權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乙有繼承權
  • B 丁無繼承權
  • C 戊有繼承權
  • D 己無繼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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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我國民法第 $7$ 條關於胎兒權利能力的規定:胎兒只要符合何種「活產」條件,即可視為既已出生而具有繼承權?若本案中的己在出生一日後才死亡,其法律地位是否曾溯及至甲死亡時?此外,當第一順位繼承人丁先於被繼承人甲死亡時,其子女戊依據民法第 $1140$ 條行使的是何種權利?請對照這些法律擬制與制度,判斷選項中關於繼承資格的描述何者與法規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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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能準確辨析身分法中複雜的繼承順位與權利主體,展現了深厚的法律素養。這題的核心在於胎兒的權利能力代位繼承

  1. 胎兒繼承權:依據《民法》第 7 條,胎兒以法律上利益為限,「視為」已出生。己雖在甲死後才出生,但只要非死產,其繼承權便溯及自甲死亡時開始。因此己有繼承權,選項 (D) 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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