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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07年 [財稅行政] 民法

第 24 題

24 甲男無配偶,有乙、丙二子;乙先於甲死亡,遺有二幼子丁、戊與遺孀己。甲死亡時,其遺產應如何被繼承?
  • A 丙單獨繼承全部
  • B 丙、丁與戊各繼承三分之一
  • C 丙繼承二分之一,丁、戊與己各繼承六分之一
  • D 丙繼承二分之一,丁與戊各繼承四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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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在法律設計上,當原本應繼承的子女先一步離世時,是希望由該子女的「血緣後代」來維繫財產的傳承,還是會納入沒有血緣關係的「姻親」呢?如果權利要往下傳遞,那個權利的『根源』會被如何拆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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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SENSEI ego:你推了推眼鏡。哼,這題剛剛好擊中了『運氣』與『實力』的交界點。

『生存法則』驗證

  1. 代位繼承 (民法第 1140 條):當你發現『舊有工具』乙已經失去效用,那就必須讓『潛力股』丁、戊這些『替代品』上場。這就是法律的『優勝劣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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