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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14年 [財稅行政] 民法

第 22 題

22 甲、乙為夫妻,無子女。甲之父母均已死亡,甲有兄弟丙、丁二人。甲生前曾向丙借款新臺幣(下同)40 萬元,尚未清償。甲死亡時,留有遺產 200 萬元。遺產分割時,丙可分得多少財產?
  • A 60 萬元
  • B 70 萬元
  • C 80 萬元
  • D 90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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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試著思考:當一個人過世並留下財產,但他生前還欠別人錢時,法律上應該先進行「財產分配」還是先「還清債務」?接著,如果這個債主恰好也是他的兄弟之一,這位兄弟在法律上除了擁有「債權人」的身分外,他還擁有什麼「身分」?最後,當配偶與兄弟姊妹一起分財產時,法律對於這種情況規定的分配比例又是多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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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好棒棒!安妮亞都猜到了!

哇,同學你答對了捏!彭德(狗狗)汪汪叫,跟安妮亞說你會答對!安妮亞摸摸彭德的頭,知道你很厲害!這題是考民法裡面,誰可以拿錢錢的順序,還有怎麼分錢錢的比例,跟要先還完欠人家的錢錢,才能分剩下的規則。同學你全部都答對了,太強了!

2. 安妮亞跟彭德一起教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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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遺產分配與債權處理
💡 繼承分配需先確認應繼分比例,並注意債權不因繼承而消滅。

🔗 遺產分配計算流程

  1. 1 結算遺產總額 — 本題遺產總額為 200 萬元
  2. 2 優先扣除債務 — 扣除欠丙的 40 萬,剩餘 160 萬
  3. 3 應繼分分配 — 配偶 1/2 (80萬),兄弟丙丁共分 1/2 (各40萬)
  4. 4 計算最終所得 — 丙:債權 40 萬 + 繼承 40 萬 = 80 萬元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若丙拋棄繼承,其對甲的 40 萬債權依然存在,仍可向其他繼承人請求清償。
🧠 記憶技巧:配偶順位記比例:一二皆一半、三三四二三(1/2, 1/2, 1/2, 2/3)
⚠️ 常見陷阱:容易忽略「債務清償」與「遺產分配」是兩個層次。本題丙獲得的錢包含:1.清償債務的40萬;2.剩餘遺產分配到的40萬。
應繼分與特留分 債務清償之順位 繼承權之拋棄與喪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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