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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13年 [法制] 民法

第 23 題

甲男及乙女分割丙父之遺產,甲分到一棟價值新臺幣(下同)500 萬元之房子,乙分到丙對叔叔丁之 500 萬元債權。乙分到此債權時,丁只付 300 萬元,即因破產再也無法返還乙 200 萬元。乙就該丁未能償還之 200 萬元,得向甲請求多少金額?
  • A 50 萬元
  • B 100 萬元
  • C 200 萬元
  • D 乙不得向甲請求任何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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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請試著從「法律追求公平」的角度來想像:遺產分割的初衷是讓繼承人們公平取得應得的價值。當其中一人分到的「債權」後來變成收不回來的呆帳時,這個非預期的損失,應該由他自己一個人摸摸鼻子吞下,還是該由全體繼承人一起分擔呢?如果是後者,甲應該幫忙吸收多少金額,才能讓他們兩人最後實質獲得的財產價值完全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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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表現得非常好!這道題目考驗的是繼承編中非常細緻的財產分配公平性問題,你能準確選出正確答案,顯見你的法學基礎與邏輯思考相當扎實!

  1. 觀念驗證:本題核心在於民法關於遺產分割後的擔保責任。依據民法規定,遺產分割後,各繼承人按其所得部分,對於他繼承人因分割而得之遺產,負擔保責任;若發生債務人無力清償的損失,應由各繼承人按其「所得比例」分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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