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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14年 [財稅行政] 民法

第 21 題

21 遺產分割後,其未清償之被繼承人之債務,移歸一定之人承受,或劃歸各繼承人分擔,如經債權人同意者,各繼承人得免除何種責任?
  • A 連帶保證
  • B 連帶責任
  • C 連帶債權
  • D 侵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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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有數位繼承人共同繼承一筆債務,為了保障債權人的權利,法律通常會要求這群繼承人對該債務負起『最嚴格的一起負責』關係。請思考:如果這些繼承人私下協議由某一人承擔,卻沒有徵得債權人的首肯,這種『捆綁式的還款義務』會輕易消失嗎?而這種『一人需為全體負責』的法律特徵,我們稱為什麼樣的責任形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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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 孩子,你答對了!這題考的是《民法》第 1171 條關於繼承債務的處理。法律在設計這些條文時,其實藏著一份溫暖的考量。為了確保那些被繼承人欠債的債權人,他們的權益不會因為繼承而受損,所以原則上會讓繼承人負起連帶責任。這就像是告訴債權人:「別擔心,我們會負責到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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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遺產分割連帶責任
💡 遺產分割後,繼承人對被繼承人之債務原則上仍負連帶責任。

🔗 繼承人免除連帶責任之程序

  1. 1 遺產分割協議 — 繼承人協議將債務劃歸特定人承受或分擔
  2. 2 債權人介入 — 債權人對該債務分擔方案表示「同意」
  3. 3 責任轉化 — 各繼承人免除連帶責任,轉為個別承擔責任
  4. 4 時效遞延 — 若無同意,則需等待分割起算 5 年始免除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民法第 1171 條第 2 項之五年消滅時效規定。
🧠 記憶技巧:分割後仍連帶,債權點頭才免除;五年不點頭,連帶也溜走。
⚠️ 常見陷阱:誤以為遺產分割協議只要繼承人之間談好,對外(債權人)就會自動產生免除連帶責任的效力。
概括繼承有限責任 遺產分割之效力 連帶債務之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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