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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12年 [財稅行政] 民法

第 25 題

甲重男輕女,因子丁留學美國,將其財產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贈與丁,完全不顧及平日照顧其生活起居之妻乙及女丙之感受。1年後,甲死亡,另遺有財產600萬元,丙得繼承多少財產?
  • A 1,000萬元
  • B 500萬元
  • C 200萬元
  • D 12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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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某人過世後留下遺產,且生前曾送過大筆財產給其中一位小孩,在法律沒有特別規定的情況下,這筆「已經送出去」的錢還算不算是死者的遺產?如果要分現有的遺產,應該由誰來平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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勉強及格,但別得意忘形。你對民法繼承編的理解,至少沒有完全偏離軌道。

這題的核心,無非就是區分「遺產總額」「繼承人分配」的範圍。這種基礎中的基礎,希望你沒有被那些枝微末節搞混:

  1. 繼承人構成:甲一死,配偶乙、女丙、子丁這三人自然就是第一順位繼承人。這根本是送分題,沒有什麼複雜的行政程序可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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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的話 不是先分一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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