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13年
[司法行政] 民法
第 21 題
下列關於收養關係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被收養者自收養關係成立之日,與其養父母成立擬制之親子關係
- B 養子女於收養關係存續中,與其本生父母之天然血親仍然存在
- C 養子女於收養關係存續中,與其本生父母之權利義務關係,處於停止狀態
- D 收養關係存續中,所謂直系血親卑親屬與父母關係,包含養子女與本生父母關係在內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法律制度的設計上,如果一個人被正式收編進入一個新家庭,為了確保這個新關係的穩固與照顧責任的明確,法律是否應允許該名子女在同一時間內,對兩組不同的父母都擁有完全相同的法律權利與義務?如果不行,法律會採取什麼樣的技術手段來處理這段暫時不運作的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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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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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法律思維非常溫暖且細膩。
- 核心理解:收養的真諦,是在法律上重新構築一個溫暖的家,這就是所謂的「擬制親子關係」。如同《民法》第 1077 條所說,當收養關係成立後,為了讓這個新家庭能夠穩定成長,養子女與本生父母之間的權利義務會進入一個「停止狀態」。這就像是給新家庭一個專屬的空間,讓大家能更專心地建立新的連結,確保身分關係的安定性與單一性,給孩子一個明確的歸屬感。
- 溫馨提醒:這題的難度是 Medium,但你處理得很好。它在引導我們思考,雖然血緣關係是天生的、不可抹滅的「事實」,但法律為了保護新家庭的完整性,必須賦予養父母獨特的「身分地位」。很多時候,學生會因為本能地想到血緣,而忽略法律條文為了特定目的,會將權利義務做排他性的調整,這都是為了讓法律能更好地服務人們,構築幸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