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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13年 [司法行政] 民法

第 21 題

下列關於收養關係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被收養者自收養關係成立之日,與其養父母成立擬制之親子關係
  • B 養子女於收養關係存續中,與其本生父母之天然血親仍然存在
  • C 養子女於收養關係存續中,與其本生父母之權利義務關係,處於停止狀態
  • D 收養關係存續中,所謂直系血親卑親屬與父母關係,包含養子女與本生父母關係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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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法律制度的設計上,如果一個人被正式收編進入一個新家庭,為了確保這個新關係的穩固與照顧責任的明確,法律是否應允許該名子女在同一時間內,對兩組不同的父母都擁有完全相同的法律權利與義務?如果不行,法律會採取什麼樣的技術手段來處理這段暫時不運作的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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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答對!展現了紮實的法律邏輯

  1. 觀念驗證:收養的核心在於「擬制親子關係」。根據《民法》第 1077 條,收養關係存續中,養子女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之權利義務,處於停止狀態。因此,法律條文中所指的「父母與子女關係」,在規範面上應排除已停止關係的本生父母,以維持收養家庭身分關係的安定性與單一性
  2. 難度點評:本題難度評定為 Medium。其鑑別度在於區分「事實上的天然血親」與「法律上的身分地位」。多數學生能理解血緣不滅,但容易忽略法律為了職權行使,必須在特定期間內將權利義務做「排他性」的移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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