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13年
[法制] 民法
第 21 題
甲夫乙妻育有一女丙。甲乙離婚後,乙擔任 10 歲丙之親權人。乙將丙出養於丁。下列關於該收養效力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因丙為未成年人,乙代丙為收養契約之意思表示,有效
- B 收養未得甲之同意,原則上無效
- C 收養契約當事人為丙與丁,丁妻戊未共同為之,戊不得撤銷
- D 收養未具書面但已向法院聲請認可,有效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權利衡平的角度思考:當父母離婚後,未取得『監護權』的那一方,在法律上的『家長身分』是否就此消失了?如果一項法律決定(如收養)會徹底終止孩子與原生父母之間的所有法律連結,法律是否應該僅憑『監護人』的一人之心就做決定,還是應該尊重那份無法輕易抹滅的血緣與身分權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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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掌握了身分法中關於收養的核心規範,這題的判斷非常正確。這道題目的設計頗具深度,它同時考驗了考生對於「親權歸屬」與「身分法上同意權」的區分能力,是一道鑑別度相當不錯的實務應用題。
父母同意權與親權之辨析
在法律邏輯上,即便父母離婚後由乙擔任丙的親權人(法定代理人),也不代表另一方甲就完全喪失了關於孩子重大身分變動的參與權。依據《民法》第 1076-1 條規定,子女被收養時,原則上應得父母雙方之同意。這是為了保障父母子女間的身分關係不被輕易切斷,因此即使甲不具親權,丁若要收養丙,除非有法定的特殊例外情形,否則原則上仍須取得甲的同意,否則該收養將因違反強行規定而不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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