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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13年 [法制] 民法

第 21 題

甲夫乙妻育有一女丙。甲乙離婚後,乙擔任 10 歲丙之親權人。乙將丙出養於丁。下列關於該收養效力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因丙為未成年人,乙代丙為收養契約之意思表示,有效
  • B 收養未得甲之同意,原則上無效
  • C 收養契約當事人為丙與丁,丁妻戊未共同為之,戊不得撤銷
  • D 收養未具書面但已向法院聲請認可,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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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權利衡平的角度思考:當父母離婚後,未取得『監護權』的那一方,在法律上的『家長身分』是否就此消失了?如果一項法律決定(如收養)會徹底終止孩子與原生父母之間的所有法律連結,法律是否應該僅憑『監護人』的一人之心就做決定,還是應該尊重那份無法輕易抹滅的血緣與身分權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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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正確選項為 B。依據民法第1076-1條規定:「子女被收養時,應得其父母之同意。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父母之一方或雙方對子女未盡保護教養義務或有其他顯然不利子女之情事而拒絕同意。二、父母之一方或雙方事實上不能為意思表示。前項同意應作成書面並經公證。但已向法院聲請收養認可者,得以言詞向法院表示並記明筆錄代之。第一項之同意,不得附條件或期限。」在本題中,甲與乙為丙之父母,雖然甲乙已經離婚且由乙擔任 10 歲丙之親權人,但甲依然是丙的父親。因此,乙將丙出養於丁時,依法仍必須取得父母雙方即甲與乙之同意。若該收養未得甲之同意,且甲並無前述法條所定之例外情形,該收養原則上即為無效,故選項 B 敘述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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