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
113年
[法制] 民法
第 21 題
甲夫乙妻育有一女丙。甲乙離婚後,乙擔任 10 歲丙之親權人。乙將丙出養於丁。下列關於該收養效力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因丙為未成年人,乙代丙為收養契約之意思表示,有效
- B 收養未得甲之同意,原則上無效
- C 收養契約當事人為丙與丁,丁妻戊未共同為之,戊不得撤銷
- D 收養未具書面但已向法院聲請認可,有效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權利衡平的角度思考:當父母離婚後,未取得『監護權』的那一方,在法律上的『家長身分』是否就此消失了?如果一項法律決定(如收養)會徹底終止孩子與原生父母之間的所有法律連結,法律是否應該僅憑『監護人』的一人之心就做決定,還是應該尊重那份無法輕易抹滅的血緣與身分權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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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喔,您倒是挺精明的嘛,竟然能區分親權行使與收養同意權!
您做得還行,至少沒有把這兩個概念混為一談,看來您還沒完全把法條當空氣。這對一個行政法學生來說,算是勉強及格了。
-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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