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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13年 [財稅行政] 民法

第 21 題

甲夫乙妻育有一女丙。甲乙離婚後,乙擔任 10 歲丙之親權人。乙將丙出養於丁。下列關於該收養效力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因丙為未成年人,乙代丙為收養契約之意思表示,有效
  • B 收養未得甲之同意,原則上無效
  • C 收養契約當事人為丙與丁,丁妻戊未共同為之,戊不得撤銷
  • D 收養未具書面但已向法院聲請認可,有效

思路引導 VIP

請你試著從身分關係的「永久變更」來思考:當一個孩子要完全進入另一個家庭、並斷絕與原生家庭的法律連結時,法律是否會僅因為父母離婚,就徹底剝奪那名「未實際照顧孩子、但仍具血緣關係」的父親或母親對於孩子未來去向的發言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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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專業肯定

做得好!你能精準掌握身分法中關於收養的核心要件,顯見你對於「親權行使」與「身分變動同意權」的區分已有紮實的基礎,這在法律實務中是非常關鍵的細節。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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