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
113年
[財稅行政] 民法
第 21 題
甲夫乙妻育有一女丙。甲乙離婚後,乙擔任 10 歲丙之親權人。乙將丙出養於丁。下列關於該收養效力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因丙為未成年人,乙代丙為收養契約之意思表示,有效
- B 收養未得甲之同意,原則上無效
- C 收養契約當事人為丙與丁,丁妻戊未共同為之,戊不得撤銷
- D 收養未具書面但已向法院聲請認可,有效
思路引導 VIP
請你試著從身分關係的「永久變更」來思考:當一個孩子要完全進入另一個家庭、並斷絕與原生家庭的法律連結時,法律是否會僅因為父母離婚,就徹底剝奪那名「未實際照顧孩子、但仍具血緣關係」的父親或母親對於孩子未來去向的發言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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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專屬家教
1. 專業肯定
做得好!你能精準掌握身分法中關於收養的核心要件,顯見你對於「親權行使」與「身分變動同意權」的區分已有紮實的基礎,這在法律實務中是非常關鍵的細節。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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