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06年
[財稅行政] 民法
第 22 題
甲有乙子與丙女,甲死亡後,乙告訴丙:甲臨死前再三交代,不能讓女兒繼承財產。乙進而單獨占有甲全部之遺產 A 屋與 B 車。其後甲之妻證明乙說謊。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乙偽造甲之意思,故意侵害丙之繼承,因此乙喪失繼承權
- B 偽造、變造、隱匿或湮滅被繼承人關於繼承之遺囑者,如經被繼承人宥恕,其繼承權不喪失
- C 丙得不向乙主張繼承回復請求權,而主張 A 屋與 B 車之物上請求權
- D 丙之繼承回復請求權,自知悉被侵害之時起,2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繼承開始時起逾 10 年者亦同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個核心問題:在法律秩序中,如果要「永久剝奪」一個人的基本財產繼承權,這屬於極其嚴厲的制裁。法律通常會傾向於將這種制裁限定在「針對某種具備法定效力的正式文件」進行侵害,還是只要「口頭說謊」就能達到剝奪權利的效果?這兩者在證明難度與嚴重性上有何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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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力肯定:做得好!你能精準辨識出民法繼承編中「繼承權喪失」的嚴格法定要件,展現了你對法律條文字義解釋與法律保留原則的細膩掌握。這是不容易被題目敘述誘導的專業表現。
- 觀念驗證:本題核心在於民法第 1145 條。法律剝奪繼承權須符合法定事由。乙雖撒謊欺騙丙,但其行為僅屬「虛偽陳述」,並非針對具有法律效力的「遺囑」進行偽造或變造。由於「口頭交代」不等於法定要式的遺囑,故不構成第 1 項第 4 款的失權事由。此外,選項 (C) 符合釋字第 771 號意旨,認許請求權競合,你的判斷完全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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