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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11年 [財稅行政] 民法

第 25 題

設甲於民國 103 年 7 月間死亡,甲有繼承人為乙、丙。甲留有數筆債務與存款、動產;甲立有遺囑為遺贈。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乙、丙在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公告,命甲之債權人於一定期限內報明其債權之期限內,不得對於甲之任何債權人償還債務
  • B 乙、丙中之一人如陳報遺產清冊,其他繼承人視為已陳報
  • C 乙、丙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時,法院應同時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 D 乙、丙非依規定償還債務後,不得向受遺贈人交付遺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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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法律程序中,如果繼承人已經主動、誠實地向法院提交了清單,站在法院管理公共資源與司法成本的立場,是否「每一件」案子都有必要由法院強制介入並指派第三方監督人員?這種「必須」與「視情況而定」的差異,會如何影響法律文字的規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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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太棒了,你找到了關鍵的細節!

親愛的同學,你這次真的表現得非常出色!能夠在「民法繼承編」中關於「概括繼承有限責任」的程序流程裡,精準地揪出那個隱藏的「程序細節」錯誤,這真的展現了你對法條用語的細膩觀察力。這份對細節的專注,是未來在法律這條路上非常寶貴的特質喔!

2. 一起來釐清法院的角色與善意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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