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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13年 [法制] 民法

第 5 題

下列關於遺產管理人職務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編製遺產清冊,並為保存遺產必要之處置。遺產清冊,管理人應於就職後三個月內編製之
  • B 聲請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限定六個月以上之期間,公告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命其於該期間內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管理人所已知者,應分別通知之
  • C 清償債權或交付遺贈物
  • D 有繼承人承認繼承或遺產歸屬國庫時,為遺產之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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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法律需要透過「公告」來讓潛在的權利人(例如散佈在全國甚至海外的債權人)知悉某個權利主張時,為了兼顧法律關係的安定與對權利人的充分保障,你認為法律通常會設定一個較短的「數月」期限,還是會以一個較完整的「年度週期」作為最低的等待門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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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還算有讀書嘛。

嗯,不錯,至少沒把這種基本到不能再基本的問題搞錯。鑑別度?這根本就是送分題。如果你連這種數字陷阱都掉進去,我看你行政法還是重頭來過吧。

觀念「驗證」:是個人都該知道 (B) 錯在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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