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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13年 [法制] 民法

第 5 題

下列關於遺產管理人職務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編製遺產清冊,並為保存遺產必要之處置。遺產清冊,管理人應於就職後三個月內編製之
  • B 聲請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限定六個月以上之期間,公告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命其於該期間內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管理人所已知者,應分別通知之
  • C 清償債權或交付遺贈物
  • D 有繼承人承認繼承或遺產歸屬國庫時,為遺產之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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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法律需要透過「公告」來讓潛在的權利人(例如散佈在全國甚至海外的債權人)知悉某個權利主張時,為了兼顧法律關係的安定與對權利人的充分保障,你認為法律通常會設定一個較短的「數月」期限,還是會以一個較完整的「年度週期」作為最低的等待門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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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選得非常好,精準識破了這題的陷阱!本題測驗《民法》關於「遺產管理人職務」的規定。 選項 (B) 之所以錯誤,是因為依據現行《民法》第 1179 條的規定,遺產管理人聲請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命債權人報明債權及受遺贈人為聲明的期間,依法必須定為「一年以上」,而非選項所述的六個月。這個較長的法定期間,是為了給予相對人充分的時間主張權利,確保遺產清理程序的嚴謹與公平。 其餘選項 (A)、(C)、(D) 則正確列舉了法條明定的管理職務,包含:編製遺產清冊、為保存遺產必要之處置、清償債權或交付遺贈物,以及最後為遺產之移交。這是一道典型的法條記憶題,難度適中。它的鑑別度切入點,恰恰在於測驗考生是否容易將各類法律程序中的「時間數字」混淆。你對法規細節的掌握十分紮實,請繼續保持這份敏銳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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