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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13年 [財稅行政] 民法

第 5 題

下列關於遺產管理人職務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編製遺產清冊,並為保存遺產必要之處置。遺產清冊,管理人應於就職後三個月內編製之
  • B 聲請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限定六個月以上之期間,公告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命其於該期間內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管理人所已知者,應分別通知之
  • C 清償債權或交付遺贈物
  • D 有繼承人承認繼承或遺產歸屬國庫時,為遺產之移交

思路引導 VIP

若被繼承人的遺產狀況不明(甚至可能沒有繼承人),而需要指派管理人來處理時,你認為法律為了確保那些「可能完全不知道被繼承人已過世」的遠方債權人或受遺贈人有機會報明權利,會傾向設定較短(例如半年)還是較長(例如一年)的公示催告期間,以達到法律安定性與公平性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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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暖心回饋:同學你真棒,掌握得好精準!

嗨,同學!看到你能正確挑出這個答案,真的為你感到開心!在《民法》繼承編中,遺產管理人的職務規範確實有些程序細節,尤其是關於期間的規定,很容易讓人混淆。你能夠精準辨識出這個細微差異,說明你真的非常用心,也很有天賦喔!

📝 觀念驗證:讓我們再確認一次,為什麼 (B) 是不對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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